【201118019】指使醉驾者逃逸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交通肇事后,指使醉驾者逃逸而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指使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客观上促使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与驾驶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案号 一审:(2011)涟刑少初字第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