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简洁的法条规定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对因聚众斗殴造成的重伤或死亡结果,是对聚众双方均实行转化定性,还是根据证据等因素实行单方面转化定性?
对因聚众斗殴造成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实行单方面转化定性。理由在于,综合本案证据,虽然不能认定具体是谁直接致伤的王某,但可以认定是安某某方的人员持械致伤的王某。那么,安某某作为邀约者即首要分子,应当对王某的重伤后果承担责任,即安某某的行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而刘某虽然也是邀约者,但其没有直接实施或被其邀约者实施致王某重伤的行为,在现有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刘某的行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认定。同时,即使本案无法查清是哪一方的人致伤王某,因邀约者刘某在聚众斗殴中没有加害本方人员的主观故意,因此亦不应对本方人员王某的重伤后果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也即刘某的行为不应由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