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利用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中的漏洞,假借介绍黄金现货投资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保证金交易,如果该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国家规定的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并且行为人在实质上主要采取买空、卖空及对冲黄金合约等交易手段从境外市场价格波动中获取投机利益,而并不关注最终能否真正获取黄金所有权,那么,该交易行为构成变相期货交易,人民法院视情节可以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8)浦刑初字第2346号
二审:(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197号
重审:(2009)浦刑重字第3号
重审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