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伪造、购买建设局、规划局等相关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骗取产权证书,从而向委托代办房产证的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因相关企业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采取非正常或不合法渠道办理手续,但仍予以放任或希望办成,并在获取房产证后支付相应费用的,不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交付(或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此种情形中,行为人骗取房产证行为真正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管理秩序,但因现行刑法对如何惩罚这一行为尚无明文规定,只能对行为人实施的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09)甬余刑初字第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