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09】承运人盗取已封缄货物构成盗窃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委托人在将财物交由受托人代为保管之前进行了包装、封缄或者上锁,这种行为表明委托人已排除了受托人对封存财物的控制与支配。委托人尽管将整个包装物交给了受托人,但并没有失去对封存财物的控制,其对于包装物内财物的占有支配权依然存在。由于盗窃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占有的他人性,也就是说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如果受托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包装物进行破坏并取出其中的财物,就属于侵害了委托人的占有,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号 一审:(2008)盐刑初字第87号 二审:(2008)嘉刑终字第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