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96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收到货物后以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96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收到货物后以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5
|
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完成诈骗犯罪的行为是在其签发空头支票之后。无论是先采用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货款再骗取财物,还是先将货物骗到手后再采用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货款,均属于票据诈骗罪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情形。收到货物后以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上一篇:
145号:姚建林票据诈骗案——票据诈骗要求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
下一篇:
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骗取储户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