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号:姚建林票据诈骗案——票据诈骗要求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5 | 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票据诈骗罪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其构成要件。在非法集资(诈骗),违法贷款(诈骗)和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中,行为人采取虚假手段集资、贷款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并不一定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才强调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中,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采取刑法规定的方式、手段进行金融诈骗的,一般可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需要刑法做出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