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号:李兰香票据诈骗案——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5 | 406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行为,应以侵占罪还是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利用其保管的公司相关证章擅自签发支票并加以使用,从而将该公司注册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两个罪名,按牵连犯的一般适用原则,应以票据诈骗罪一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