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号: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定票据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5 | 395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予以使用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即盗窃财物的故意和利用盗取的空白现金支票诈骗财物的故意。围绕利用盗取的空白现金支票诈骗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又实施了伪造企业印章及伪造金融票证的准备行为。相对于票据诈骗目的而言,伪造企业印章及伪造金融票证是手段行为,可以按“牵连犯”的理论,仅以票据诈骗罪论处。至于被告人先前的盗窃故意及行为,虽亦为未遂,但却是独立的,与其后实施的票据诈骗行为,并无内在的牵连意图和牵连关系,也不存在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所必经阶段的吸收关系。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未遂)和票据诈骗罪(未遂)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上述二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