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110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当事人为了少缴应缴税款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应定为偷税罪
110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当事人为了少缴应缴税款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应定为偷税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6
|
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的“抵扣税款”具有特定含义,行为人虚开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如其主观意图不是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也没有去抵扣税款,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去使用虚开的发票,则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性。
当事人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但其主观是为了少缴应纳税款,而不是为了抵扣税款,在客观上因无申报抵扣税款的资格,既没有也不可能用于抵扣税款,不能认定当事人为虚开抵扣款发票罪定罪处罚,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定为偷税罪。
上一篇:
231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