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231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231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6
|
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税务机关为完成本单位的税收征缴任务和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谋,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应税劳务,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为他人“高开低征”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帮助犯。
上一篇:
252号: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售的出售行为成立犯罪,对尚未出售部分可视为出售......
下一篇:
110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当事人为了少缴应缴税款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应定为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