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330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 —— 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而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30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 —— 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而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9
|
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所谓外汇按金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之间及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一种远期外汇买卖方式。外汇按金交易是我国法律禁止的一种“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没有交付交易现金,亦没有实际占有非法获利款,均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成立。
上一篇:
378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下一篇:
212号:高秋生、林适应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假冒台湾产香烟,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