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556号:刘宝利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因盗窃分赃不均数次带人暴力威胁被告人索拿赃款的,不能认定为被害人的过错
556号:刘宝利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因盗窃分赃不均数次带人暴力威胁被告人索拿赃款的,不能认定为被害人的过错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0
|
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
行为人因受到被害人的数次纠缠,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财产权也多次被侵犯,行为人因此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表面看来已经满足被害人过错的的要求要件,但是由于被害人的行为系行为人的先行违法行为所引发,故不能简单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上一篇:
647号:姚国英故意杀人案——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
下一篇:
555号:胡忠、胡学飞、童峰峰故意杀人案—— 确定雇凶者和受雇者罪责大小的根据是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