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7号:姚国英故意杀人案——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0 | 623 次浏览 | 分享到:
1.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2.本案被告人姚国英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受虐杀夫的犯罪行为,从杀人原因和审判效果两方面分析,应当认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该类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

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以下情形视为“情节较轻”:(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将不法侵害者杀死的情形。(2)义愤杀人,指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当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4)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5)生父母溺婴,即父母出于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的行为。上述五种情形又以前三种较为常见和值得探讨,这三类情形有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具体而言,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诱发被告人的犯意、激发被告人实施犯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