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号:乐燕故意杀人案 —— 具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通过不作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婴儿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0 | 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因防止婴幼儿外出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为了满足其他欲求而放任婴幼儿死亡危险的,如何定罪处罚?
客观上,被告人既有抚养义务,也有抚养能力,将两名幼儿置于封闭房间内,仅预留少量饮食,且排除了幼女得到其他救助而生存下去的可能,对两幼女生命安危处于具有支配关系的保证人地位;主观上,被告人为了外出吸毒、玩耍娱乐而离家长期不归,完全置子女生命安危于不顾,最终导致两名子女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即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故被告人的行为并非过失致人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