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3号:万道龙等故意杀人案—— 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主观上故意不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将出生不久的女婴遗弃在获救希望渺茫的深山野林的,如何定性?
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行为人获悉自己刚出生4天的女儿罹患重病,不仅不予救治,反而将女婴载至深山野林中予以遗弃,不愿意让女婴获救、希望女婴死亡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惩处,而非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