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90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 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的财物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90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 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的财物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1.向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暴力索取欠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如何定性?
2.精神损失能否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对于债务纠纷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索债行为,行为人尽管在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但主观上毕竟只是想收回本人的债权或者以货抵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暴力行为,已实际造成债务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上一篇:
225号: 杨安等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
下一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