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号: 杨安等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1.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2.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3.逃跑途中给公安机关亲友打电话,亲友劝其自首没有拒绝,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4.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赔偿死亡补偿费?有关部门预先支付了的部分民事赔偿款,是否可在判决中折抵?
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能够查明确系其中一人或几人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对这些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但对其他参与殴打的人,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具体考察、分析。关键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