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 长期虐待与故意伤害不属于“同一行为”应加以区别,并分别评价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407 次浏览 | 分享到:
1.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2.虐待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如何定罪?
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造成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行为认定,应当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构成的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应将其认定为虐待罪。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行为人长期对被害人实施虐待行为,最后一次因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长期的虐待行为和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