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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号:王鑫等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案 —— 轮奸幼女的行为应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
843号:王鑫等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案 —— 轮奸幼女的行为应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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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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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31
|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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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轮奸幼女的行为能否同时适用对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
2.对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应当如何规范量刑?
3.一审判决因程序违法等原因被撤销,发回重审时能否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情节,系从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角度,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作的一种规定。而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系从犯罪对象角度,为了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所作的一种规定。上述两款规定并行不悖,同时适用并非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重复评价,而是罪刑均衡原则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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