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4号:韦风强奸、故意杀人案—— 行为人欲实施强奸,被害人在反抗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救助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实是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还是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强奸犯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排除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前段中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之外,不应一概认定为第(五)项后段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应结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具体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强奸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责任要件的认定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应当着重注意认识因素的特殊情节,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害发生的必然性,对此情形只能认定为直接故意,反之则可能成立间接故意。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强奸行为之间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据此,行为人欲实施强奸,被害人在反抗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救助致被害人死亡的,表明行为人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存在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