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号:辜正平非法拘禁案——为逼人还贷而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1.为逼人还贷而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因执行领导或机关集体错误决定的“公务”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和“为索取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扣押人质是为了迫使有关方面实现其某种不法要求,而后者扣押人质是为了索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