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号: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索债型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的“索债型”扣押、拘禁他人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在“索要债务”的主观认识之下实施扣押、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不存在“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索要的数额大大超过原债务数额,且与其他情节相结合,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已经由索债转化为勒索财物,则该行为已触犯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两个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如果索要的数额超过原债务的数额不大,或者虽然索要的数额超过原债务的数额较大,但超出的部分是用于弥补讨债费用或由此带来的其他损失,行为人认为这些费用和损失应由被害人承担,其主要目的仍是索债,而不是勒索财物,应当以相对较轻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如果索要数额大大超过原债务,当被害人拿出与原债务数额相近的财物后,行为人主动停止索要其他财物,这在客观上可以证明行为人并不具备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应定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