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绑架他人未遂的不宜适用“情节较轻”的情形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472 次浏览 | 分享到:
1.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2.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
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衡量标准应是司法者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确定的事实基础进行综合判断所得出的结论,犯罪未遂等刑法总则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基于刑事立法模式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应适用。因此,绑架他人未遂的不宜适用“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考虑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问题时应当结合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以得出结论。对于情节较轻的的判断不再适用犯罪未遂等总则上从轻量刑情节的规则,以防止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