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1号: 刘友祝拐卖妇女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介绍对象”收取费用行为的,构成拐卖妇女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1.如何区分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拐卖妇女犯罪与普通的介绍婚姻收取财物行为?
2.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介绍婚姻缺乏判断能力,行为人为其介绍婚姻另一方也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普通的介绍婚姻保障正常生活不同,且行为人通过所谓的介绍婚姻获得利益,其本质为出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综上所述,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