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号:孙如珍、卢康涛拐卖儿童案——因生活困难、重男轻女等原因而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一般不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1.如何把握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2.如何区分居间介绍收养儿童和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对于在私自收养儿童的过程中居间介绍并收取少量介绍费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明知他人系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从事居间介绍活动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居间介绍者在介绍过程中直接参与交易并从中获利,即使送养方与收养方都不构成犯罪,介绍者也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