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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号: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 —— 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诽谤罪
966号: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 —— 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诽谤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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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司法认定?
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多名被害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行为构成诽谤罪。
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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