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自己妻子的同时,又明确指使他人抢走妻子带回的财物,教唆抢劫财物的范围特定,并以抢得的财物许诺作为被教唆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报酬,已明显不同于夫妻关系正常稳定情况下的无明显暴力或仅有有限暴力但不想伤人的"亲亲相抢",也不同于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争议而相互抢夺,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足以达到了应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程度。
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于夫妻个人财产各为个人所有,而应由夫妻双方依法平等占有、适用和处分。夫妻任何一方,如果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构成犯罪。被抢财物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与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对象范围或主观目的”并不矛盾,不影响其抢劫(教唆)罪名的成立,而仅可能影响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