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134号:明安华抢劫案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134号:明安华抢劫案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1.成年子女抢劫父母的行为如何处理?
2.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3.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财产共有人抢劫共有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是否得到同意,相互进入对方的居室都不属于非法侵入。由于子女和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父母的房间是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故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从刑法设立自动投案,即要求行为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管辖之下的本意来看,必须明确告知司法机关的目的是投案,这是成立自动投案不言而喻的要件。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不属于自动投案,欠缺自动投案这一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上一篇:
112号:郑小平、邹小虎强迫交易案——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下一篇:
91号: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