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号:郑小平、邹小虎强迫交易案——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