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号:黄斌、舒修银骗租出租车抢劫(预备)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驾驶的出租车,构成抢劫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驾驶的出租车,并为实施抢劫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准备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本案中,两被告人虽然为抢劫他人的出租车而共同策划,准备了杀猪刀、绳子等作案工具,选定了抢劫对象,并将出租车诱骗开往他们的预定路线,但这一系列行为毕竟只是为实施抢劫作准备,到出租车司机警觉报案,两被告人始终没能实施具体的抢劫犯罪行为,因而未对出租车司机的人身及财产构成实际侵害,其犯罪行为已被迫停顿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因此,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两被告人是抢劫罪的预备犯,是正确的。两被告人在上诉时提出是犯罪中止,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觉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最根本的特征之一必须具有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从本案来看,两被告人并不是自动停止犯罪,而是在欲继续租车前行伺机作案时,被出租车司机警觉报案,才使两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