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号:邹代明抢劫案——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抢劫罪中的所谓"其他方法",通常是指行为人针对被害人人身采用了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各种能够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丧失抗拒能力的手段。判定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将被害人引入精心设置的"机关"中,从而使被害人陷于在被劫取财物时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当场夺回财物控制权的有效措施的状态,从而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

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劫财手段,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表面上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其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行为人经过策划,将被害人引入其精心设置的“机关”中,并利用其将受害人禁闭起来,从而使被害人陷于在被劫取财物时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当场夺回财物控制权的有效措施的状态,从而使自己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显然与抢夺犯罪被害人没有丧失夺回自己财物的行动自由和能力不同,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