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6号:韩维等抢劫案——非法进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四被告人以抢劫为目的,强行进入被害人共同租住的房屋,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
刑法意义上的“户”与公民的私人生活密不可分,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供公民日常生活的特定空间。一般而言,在生活中,这种“户”作为生活空间应具备两个本质特性:一是私密性,就是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免受他人干扰和窥视,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二是排他性,就是人们对户的空间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非经同意或法定事由,他人不得随意出入。
  不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人共同租用的住所,如果每一个承租人相对于其他人都没有相对独立的空间,该房屋应属于群体共同休息和活动的场所,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住所,隐私性和排他性则是以整体体现的,即使各成员米有相对独立的空间,也不影响成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