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436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行为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但抢劫中并没有使用枪支,不构成持枪抢劫
436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行为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但抢劫中并没有使用枪支,不构成持枪抢劫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的,是否属于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如果行为人虽携带了枪支,但并未使用,也没有向被害人显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枪抢劫。
上一篇:
466号:韩维等抢劫案——非法进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下一篇:
401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