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行为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但抢劫中并没有使用枪支,不构成持枪抢劫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的,是否属于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如果行为人虽携带了枪支,但并未使用,也没有向被害人显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枪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