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482号:王建利等抢劫案——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
482号:王建利等抢劫案——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国家不同等级文物与盗窃相应数额在刑法上是作同等评价。《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综上,盗窃二级以上文物应与盗窃"数额巨大"适用同一量刑幅度,那么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亦应当认定为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
上一篇:
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明知他人抢劫,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虽无事前同谋,亦构成抢劫......
下一篇:
477号:王国全抢劫案——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