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号:王建利等抢劫案——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5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国家不同等级文物与盗窃相应数额在刑法上是作同等评价。《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综上,盗窃二级以上文物应与盗窃"数额巨大"适用同一量刑幅度,那么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亦应当认定为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