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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明知他人抢劫,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虽无事前同谋,亦构成抢劫罪
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明知他人抢劫,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虽无事前同谋,亦构成抢劫罪
来源:
|
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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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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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在事先无通谋,但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其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定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2.上述行为如定抢劫罪,该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量刑规定?
3.如何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
事先无递谋,但行为人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其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并应适用《刑法》第263 条一般抢劫罪的规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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