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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号:习海珠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1063号:习海珠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来源:
|
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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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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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因被告人以暴力、 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写下收条,改变了原有的财产权利关系,导致被害人丧失债权,应当认定为抢劫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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