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581号: 龚文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581号: 龚文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5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1.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2.行为人在劫得财物之后,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致人伤亡的,是否需要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杀人)罪?
3.改变一审定罪后,对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二审能否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行骗过程中,尚未骗得钱财便被揭穿后,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占有他人财物的,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夺公私财产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转化型抢劫罪。
上一篇:
660号: 刘兴明等盗窃、抢劫案——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属于持枪抢劫
下一篇:
321号: 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