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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号: 刘宏职务侵占案 ——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仍实际行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516号: 刘宏职务侵占案 ——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仍实际行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来源:
|
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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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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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刘宏与艾米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于2007年7月到期,而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合同到期之后,该项事实是否影响认定刘宏系艾米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刘宏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刘宏对所侵占的财物无独立管理权,其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仍在实际行使管理职责,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这种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可成立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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