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5 | 779 次浏览 | 分享到: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是否包括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