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刑事审判参考
>>
932号:余胜利、尤庆波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仅处罚在聚众扰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932号:余胜利、尤庆波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仅处罚在聚众扰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9
|
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认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中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该罪属于聚众型犯罪,仅处罚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聚众扰乱活动的造意者、煽动者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必须齐备的构成要件行为,但不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上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下一篇:
784号:孙小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间接经济损失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实际发生的可能经济损失,不能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