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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号: 杨国栋寻衅滋事案—— 社会流传“扎针” 传播艾滋病时,在公共场合持锥扎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6号: 杨国栋寻衅滋事案—— 社会流传“扎针” 传播艾滋病时,在公共场合持锥扎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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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是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寻衅滋事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都可能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引起他人恐慌的故意,在本案中用锥刺人的行为被讹传为传播艾滋病病毒,但无法证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制造上述谣言,引发社会恐慌的故意,故不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而可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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