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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号: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在毒品中添加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800号: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在毒品中添加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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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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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
2.在毒品中添加非毒品物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被告人主观目的并不是制造出一种新类型的毒品,而是通过这种混合的形式达到表面上似乎是贩卖咖啡以掩人耳目的目的,其主观目的是贩卖毒品。在客观行为上,这种物理混合的方式只是简单地把一些毒品和咖啡掺杂起来,既没有严格的比例配置规范要求,也没有专业化的配比工艺程序,还不足以达到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的程度,没有形成新的混合型毒品,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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