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7号:蒋泵源贩卖毒品案——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而代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1 | 8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而代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明知他人为贩毒分子,而为其保管甲基苯丙胺,其保管行为是他人实施贩卖毒品活动的一个部分或者一个环节,实际上对毒贩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配合、帮助作用,因此,应认定行为人与该贩毒分子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