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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号:李宁组织卖淫案——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303号:李宁组织卖淫案——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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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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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活动的,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他人”应当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卖淫”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均不是判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所要考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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