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号: 宋文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自己与他人性行为的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并被多数人浏览,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2 | 896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若进入公共视野或以此为目的,则属于淫秽物品。将该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并被多数人浏览,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