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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号: 宋文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自己与他人性行为的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并被多数人浏览,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672号: 宋文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自己与他人性行为的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并被多数人浏览,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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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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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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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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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若进入公共视野或以此为目的,则属于淫秽物品。将该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并被多数人浏览,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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