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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号: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 盗窃案——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竞合,法定刑幅度相当时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504号: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 盗窃案——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竞合,法定刑幅度相当时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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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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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何罪 追究刑事责任?
2.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如何认定?
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财产,而且涵盖不特定认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无疑其罪责更重,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理,即便量刑相当,也应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破坏电力设备罪是行为犯,不论犯罪数额多少、是否出现危害结果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制裁一般比盗窃罪严厉。因此,当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发生竞合时,如果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当,就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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