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5号:杨辉、石磊等破坏电力设备案——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对过往群众施以暴力行为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621 次浏览 | 分享到:
1.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殴打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行为,应如何定性?
2.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