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有单纯数量标准和数量加情节标准两种。单纯数量标准是枪支、弹药数量达到入罪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数量加情节标准是数量达到入罪标准而尚未达到五倍以上,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构成“情节严重”。在实践中,“其他恶劣情节”包括:枪支弹药流散到社会后是否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是否针对妇女、儿童等特定对象犯罪;非法制造、买卖的枪支、弹药是否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是否出于自己实施犯罪的目的或者意图为犯罪分子提供枪支、弹药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等等。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50余支已达到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且具有造成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