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一般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669 次浏览 | 分享到:
1.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2.因抢救被害人未来得及自动投案即被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在排除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认定准备投案,应当具有可供查实的投案的准备行为,或者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本案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后,应该说是有时间和条件先行电话投案或委托他人投案的,但其没有实施任何投案的准备行为,也没有向任何人表示过准备投案。因此,仅凭其辩称有准备投案的内心意愿,尚不足以认定其准备投案。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由于本案被告人具有为减轻犯罪后果,积极抢救受害人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故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